第255周丨广州发布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十大案例”

发布于 2021-10-13 23:05

文/ 高鹏飞 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今天是飞常说法陪伴你的第 255周

点滴记录中国劳动法治进程。

你好,今天是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这里是飞常说法,我是高鹏飞律师。

 

前段时间,广州市人社局发布了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十大案例”。本期飞常说法,咱们一起学习吧。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9日

访问日期:2021年10月13日

原文标题: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十大案例”》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rs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7814910.html

 

老规矩,案情不展开,我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你分享。

 

1. 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职工因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很有可能不予支持。

 

2.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很有可能不予支持。

 

3. 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的代表处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原则上不能直接用工,即使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原则上也不建立劳动关系。

 

4.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面临困境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协商一致降薪,用人单位强制决定员工降薪并不合法。

 

5.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没办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6. 如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长期停工停产,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7.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8.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本期飞常说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下周三的晚上,飞常说法,不见不散。

法律声明:飞常说法的内容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文字稿 | 高鹏飞 
   

  编辑 | 陈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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