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律师|参与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受到损害,各参与人应否担责?

发布于 2021-10-1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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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受到损害,各参与人应否担责?



案 情 简 介 



原告丁甲、钟某系夫妻关系,系受害者丁乙之父母。被告13人与受害者丁乙、曾乙均系某旅游交友群的网友,被告吴某系该交友群群主。被告吴某相约受害者丁乙、曾某和其余被告一行13人外出旅游。当日晚,一行人就餐期间饮用酒水。次日清晨,被告发现丁乙和曾乙不见踪影,四下寻找未果后向派出所报案。四天后发现受害者丁乙和曾乙的尸体,经法医确认二人均死于意外溺水。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二原告将被告吴某等13人诉至法院。

法理辨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受害者丁玖洪的死亡,同去旅游的参与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关于“某旅游交友群”群主,是否存在管理责任,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吴某虽作为“某旅游交友群”的群主,发布了出游的帖子,事后也是由吴某先行购买的旅游用相关酒水等物品,但从QQ聊天记录和该帖子的内容上以及其后各参与者的实际行动上来看,吴某与其群内成员均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吴某本人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和管理的打算,且在费用上也是为AA制,即无盈利。故原告方主张应由“成都旅游交友网”的群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2、饮酒是否是导致两受害者死亡的原因。原告主张饮酒是导致两受害者死亡的原因,对此本院认为,法律对饮酒这一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各参与者存在共同饮酒行为,但聚餐饮酒是社会人际关系常态。且饮酒各行为人均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受害者丁乙死后也未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的检验,根据法医意见书显示:丁乙系生前入水死亡可能性极大,其死亡与饮酒有无因果关系无相关机构的明确意见,原告方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同行各被告人因饮酒导致受害者死亡的主张不予支持。  

3、各被告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活动中各参与者结伴而行,形成临时性团队,即应具有互助的义务。本院认为,两受害者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失踪地方也无刑事犯罪痕迹,各被告人在发现两受害人失踪后,也积极采取了各项措施,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于当日下午13时15分至当地派出所报案,符合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已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同行各被告人未及时尽到救助、照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尽管结伴参加旅游的各被告对丁玖洪的死亡并无过错,且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作为具有临时性互助团队的一员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本院酌情确定同去旅游的各被告人各支付原告2500元为宜,对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扣减。


曲学松律师评析

群主,是网络常用语,即群的主人,是群的创建者,并负责群的管理,对入群的人员进行严格过滤,发布群的公告信息,组织群内活动等。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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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律师曲学松

曲学松,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市芝罘区政协常委,烟台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成员,山东省律协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烟台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

曲律师曾获“山东省双岗建功先进个人”、“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政协委员”、“烟台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3年获评“烟台青年榜样"称号,是近15年来烟台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律师;201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九届刑辩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20年被中共山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山东省律师行业社会公益奖”。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政府公司法律顾问,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重大疑难民商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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