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的制订
养老金计发月数这一名词,最初是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年38号文件)确定的,文件推出了养老金计算的新办法。
当时的文件是定了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从40岁到70岁都有对应的计发月数。60岁是139个月,50岁是195个月,55岁是170个月。如果我们晚一年退休,相应的计划月数都会改变。比如说61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2个月,65岁是101个月。
其实即使是60岁零一个月退休,计发月数也是按照61岁计算的。年龄低于40岁计发月数都按照40岁的计发月数233计算。高于70岁按70岁的计发月数56计算。
139这个数字并不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最初人们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时候,并不存在计发月数的差异,通通按照120计算。后来,为了凸显退休年龄的区别和领取养老金时间的差异,才制定的计发月数表,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延迟退休。
当时设立的基本原则是这样的,当人们领取养老金达到人均预期寿命时,恰好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领取完毕。这也实现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自己养老的目的。
计算公式=12×[1-(1+i)^-(Yd-Yr)]÷i×(1+i)
符号“^”代表的是指数。Yd指的是城镇人均预期寿命。Yr指的是退休年龄。i指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预期收益率(或者记账利率)。
根据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当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5.21岁,按照预计平均记账利率4%的情况下,138.76个月以后就能够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领取完毕,四舍五入为139个月。
同样计算出来,50岁为195个月,55岁为170个月。
实际上,当时的假设并没有考虑到养老金增长以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否增加的问题。现在我们每年养老金增加以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的额度也会按照个人的增加比例同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我们要推算记账利率和养老金增长率的差额了。如果记账利率是8%,而养老金增长率是5%,差额实际只有3%。
关于人均预期寿命的问题,实际上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发展,我们的城镇人均预期寿命也大大增加。2000年的时候全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1.4岁,2015年增长至了76.34岁,增长了近5岁。
注意,计算使用的75.21岁是2000年的时候城镇人口的预期寿命,毕竟我们的养老金主要是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城镇医疗生活条件较好,预期寿命也较长。目前,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了60%。预计城镇人口的预期寿命已经超过了80岁。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我们要修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如果相应的计发月数确定原则不变,随着预期寿命的增长,记账利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率差额的缩小,计发月数的结果肯定会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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