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各类税收政策小汇

发布于 2021-10-18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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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近期城建税法、契税法2部新税法正式开始实施,新法落实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需注意,之前部分优惠政策已废止或失效,最新规定的优惠政策也已开始实施;此外多项新规公告发布,包括优惠政策加码、完善简易注销制度等,便捷利好企业。

下面就对近期的各类税收政策进行一个汇总: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再加码

为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局2021年28号),公告明确:

1)2021年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02 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29号),公告明确: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注意部分优惠政策已废止或失效)

此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03 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穿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27号),公告内容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详见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详见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详见财税〔2010〕44号有关)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详见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详见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详见财税〔2019〕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04 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通知明确:

1)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

2)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3)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但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5)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05 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完善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此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视事业重如山,看名利淡如水。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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