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增值税篇
发布于 2021-10-18 13: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1年第7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1年第11号)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举例: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2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3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0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180万元。A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如何缴税?
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0+30-20+180=210万元,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18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180万元应依法纳税,应纳税额=180*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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