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破获跨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4.7亿元

发布于 2022-05-18 17:52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以黄金制品交易为幌子,采取“低值高报、虚构谎报”方式,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5月11日发布消息,该局经过一年多缜密侦查,辗转四川、广东、广西、福建、陕西、山东等地,全链条打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跨省经济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4.7亿元,成功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000余万元。

警方介绍,2020年底,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税务部门反映的线索:四川国金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宝公司)大量购买黄金,声称用于生产视觉训练仪、变流器等出口香港的产品,并多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极不正常,很有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经侦支队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国金宝公司法人代表为陕西西安男子焦某,他与浙江省临海市男子蒋某安共同管理公司运营。民警通过走访发现,国金宝公司生产线十分简陋,质量把关不严格,不具备批量生产合格视觉训练仪、变流器的条件。但该公司确实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以生产需要为由,先后三次从深圳购买了共计41公斤的黄金,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产品出口香港某华公司也是真实存在。为了尽快查清线索,经侦支队决定从该公司购买的黄金流向为切入点,派出侦查员远赴广东深圳开展工作。

“所有黄金都被焦某亏本卖给了深圳黄金饰品生产厂商或个人了……”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奇怪的现象。国金宝公司购买的41公斤黄金并没有转运到绵阳公司用于生产,而是由焦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一珠宝市场仓库内提取后,在当天以每克3到5角的价格,全部卖给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黄金饰品厂商或个人。1000多万元购来的黄金马上亏本卖,其中必有问题。

随着民警深入调查,国金宝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周某新出现在警方的视线中。周某新不仅在深圳有公司,而且也是香港某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金赔钱卖,自己生产商品再卖给自己,周某新的用意何在?

2021年1月,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周某新、焦某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在税务部门配合下开展专案侦查。

2021年3月,专案组决定展开抓捕行动,先后在绵阳、深圳、西安分别挡获蒋某安、周某新、焦某。面对公安机关审讯,三人的心理防线很快崩溃,如实交代了他们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犯罪事实。

据周某新交代,为了赚取“大利润”,他们开公司、出产品、做出口贸易,以掩人耳目,提高骗取退税成功率。绵阳公司简陋的生产线根本无法产出合格的视觉训练仪、变流器,这些低成本劣质产品以虚假出口贸易方式运输到香港某华公司后,就会被当成废品处理掉。

几人供述,斥巨资购买41公斤实物黄金,唯一目的就是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选择黄金是因为在申报退税时具有高额的进项发票,他们谎称黄金是生产商品原料之一,以高成本获取更大金额退税。而对他们没有实际用处的黄金则快速卖出回笼资金,亏掉的“小钱”与骗取的退税金额相比实在是不痛不痒。周某新等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专案组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还掌握到一条重要线索: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周某新通过自己在深圳的科技公司,以向深圳另一家科技颜料有限公司购买“金膏”为幌子,支付对方4%的“手续费”,从颜料公司实际控制人詹某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需要。

2021年5月26日,专案组民警在深圳抓获詹某堆。经审查,詹某堆于2018年在深圳成立了两家公司,并在同学许某为的帮助下取得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一级会员单位的代理会员资格,以公司生产“金膏、金水颜料”需要为由多次购买共计1000公斤黄金。詹某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实物黄金则委托许某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不需要开发票的黄金饰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许某为从中收取“跑路费”。

2018年以来,詹某堆用购买黄金取得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自己联系或者许某为、胡某明、孙某耀等人介绍,先后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等地一些不法企业勾结,在未发生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购买生产陶瓷、颜料所需“金膏、金水颜料”等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收取4%-8%不等的“开票费”,下家企业得到虚开发票后用于在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税款。两年多时间,詹某堆共计为国内101家厂商和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涉案金额高达4.7亿元。

2021年11月,许某为被专案组抓获归案,胡某明、孙某耀迫于压力主动到案,三人共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詹某堆落网后,专案组又先后辗转广东、广西、山东、浙江等地涉案企业固定证据,并敦促逃税企业补缴增值税款,共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目前,詹某堆、许某为、胡某明、孙某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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