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支付违约金后,还要继续履行竞协议吗?

发布于 2022-05-20 07:38


摘自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八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秦淮法院)
【基本案情】
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为某家具品牌的经销商,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橱柜、家电、家居用品销售。2015年7月彭某入职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彭某升职为销售经理,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与彭某签订《公司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彭某保守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商业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期限,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向彭某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彭某违反上述义务应当一次性向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20年7月30日,彭某向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提出离职,离职申请中载明彭某的岗位为前置营销部负责人。但彭某在离职后即入职南京市江宁区某建材销售中心,并以另一家具品牌的名义发布橱柜销售信息以及招聘信息。后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法有效,南京市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经营的某品牌橱柜与南京市江宁区某建材销售中心的经营范围均包含橱柜销售等,构成同业竞争,彭某于2020年7月30日离职,2020年9月即以其他橱柜的名义发布销售信息以及人员招聘信息,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彭某向某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继续履行与南京秦淮区某建材销售中心的竞业限制协议至竞业限制期满。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彭某在明知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依然从事相关竞业经营活动,甚至在法院判决前未有改变,违约事实持续存在,严重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未采信劳动者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全额支持了用人单位依据竞业限制协议主张的违约金,对劳动者侵害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提出警示,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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