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决书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辽源中院)
发布于 2021-09-03 07:48
执行裁决书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审理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1)吉04执58号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当事人 |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拿拿公司) 被执行人:张金庭 |
裁定链接 |
案 情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拿拿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金庭未履行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15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拿拿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
被执行人张金庭及出借人庞建龙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拿拿公司运营的“包公有财”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金庭向出借人庞建龙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借款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6,000.00元打入被执行人张金庭指定的银行账户。进入还款期后,张金庭只偿还本金2,253.53元,尚欠借款本金3,746.47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保裁网字第11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张金庭向拿拿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46.47元及逾期利息、服务费、仲裁费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15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
《借款协议》第5.6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平台、逾期后的债权无偿自动转让给拿拿公司所有,无需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另行通知。拿拿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根据本协议可直接向乙方主张全部逾期债权。”
申请执行人拿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2019)保裁网字第11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文书生效证明书、借款协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回执及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本院认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签订的《借款协议》系通过拿拿公司运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包公有财”签订的,且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拿拿公司运营的“包公有财”应系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但《借款协议》中却约定在借款逾期后未能偿还的,则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同意逾期后的债权无偿自动转让给拿拿公司所有,而拿拿公司也因受让该笔债权成为现实的债权人,其本质上系变相归集资金,亦构成了向不特定主体吸收资金的行为,从事了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规定,即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保定仲裁委员会依拿拿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未对借款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综上,拿拿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其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该裁决书的执行,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1535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评 案
关于救济途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别赋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复议的途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案件无管辖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似乎仍应回到执行监督层面。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另外,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层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例7月2日立案,8月16日作出裁定,是否完成相应的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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