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还记得这些案件吗?

发布于 2021-09-12 06:01

2018.9.9—2021.9.9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三岁啦

自成立以来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不断推进和落实中央
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审理了一批具有
填补空白
树立规则
先导示范意义的
互联网案件

以裁判树规则
以规则促治理
以治理助发展
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02:17

 

三年来,我们充分利用互联网案件网上审理、公众网上旁听特点,传播互联网司法正能量:

在涉及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案件审理中坚持利益平衡。

1

2

在涉及互联网时代公民权利的案件审理中坚持严格保护。

在涉及互联网乱象的案件审理中坚持从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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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涉及互联网新技术应用的案件审理中鼓励技术向善。

北京互联网法院

多个案件的

审理和裁判成为网民热议话题

e起来回顾一下吧

超前点播案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某系某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其认为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某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某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服务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某公司向吴某某连续15日提供吴某某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并赔偿吴某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兼顾了互联网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保护。

本案入选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件庭审直播观看量2100万微博话题讨论共5亿次。

直播带货案

案情介绍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主播私下带货行为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是对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厘清直播带货行为主体责任的有益探索。

本案庭审直播观看量达880万次,微博话题讨论近5800万次。

某读书APP案

案情介绍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统论述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明确了互联网企业在关联产品间迁移用户信息时应征得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根据信息性质、使用方式等,以合理方式让用户获得清晰认知,并征得用户有效同意。

本案入选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微博话题讨论近8000万次。

某平台短视频案

案情介绍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传递了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本案入选北京市“两会”工作报告,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荣获北京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微博话题讨论近1000万次。

见字如面案

案情介绍

知名女作家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创作并发表了给女儿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在三被告制作并传播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中,演员朗读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朗读的内容改变了涉案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段落顺序。在读信前后,主持人及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三原告作为陈嗣庆的继承人,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文化类综艺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探究了侵权使用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

本案庭审直播观看量超过1700万次微博话题讨论近1000万次。

图解电影案

案情介绍

原告为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该影视剧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剧情、关键画面的行为构成侵权,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本案入选十大娱乐法事例微博话题讨论800万次。

电子红包页面案

案情介绍

原告一对甲应用软件、“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后授权原告二运营该软件并使用其中的美术作品。被告是乙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二原告主张:乙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电子红包相关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乙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故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电子红包相关页面设计著作权,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搭便车”行为,有益于鼓励创新、创造,满足网络用户多元化的美感需求。

本案入选2019年度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微博话题讨论近600万次。

配音秀案

案情介绍

原告系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是手机软件“配音秀”APP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发现,“配音秀”软件中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2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促进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微博话题讨论近500万次。

“暗刷流量”案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流量”交易达成一致:代码http://mac.iguzi.cn/az_gz6.js;结算方式: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过三次,并支付服务费共计16130元。最后一次流量投放统计为27948476UV,按约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认为流量存在虚假,仅同意付款16293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对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本案判决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

“人工智能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应赋予相应权益,体现了互联网司法面向未来、拥抱科技创新的鲜明态度。

本案入选北京市“两会”工作报告,微博话题讨论近200万次。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赵晓畅 | 视频:曹益 | 编辑:何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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