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正式出台

发布于 2021-09-12 15:33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正式出台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明确表示,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查询采用平台办理,面向群众开展服务工作,无需现场办理,办理材料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人认证,无需递交办理材料,及时结办。

清单同时提醒需要办理业务的群众,通过登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公众可查询集中采购药品相关信息,如药品医保编码、通用名、商品名等;或可查询医用耗材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医保通用名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当中,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明确强调,各省级集采机构要制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并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报告。

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和“好差评”结果将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原文发文号:医保价采中心发〔2021〕2号正 文: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机制》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并发布本省办事指南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根据清单制定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同步规范线上和线下办理事项及办事流程。2021年12月底前,各省要完成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持续提升工作水平





三、强化组织引导


各省级集采机构要高度重视清单的意义与作用,在省级医保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并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报告。我中心将及时总结各地贯彻执行清单制度的经验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将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和“好差评”结果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

供稿: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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