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叙微信记录,怎样才能成为证据…..【正于和|企业家法律顾问】

发布于 2021-09-13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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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个人都很忙、见面和聊天成为奢侈的今天,可以说,微信架起了亲人、朋友间了解彼此生活的桥梁。微信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今年1月至7月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92件(其中17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占31.94%。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那么,在日常使用微信的过程中,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踩“雷”呢?

  王老板开了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出售茶叶、枸杞等农副产品。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邓女士向王老板购买了一些茶叶、茶具等产品,价值两万多元,因为资金紧张,便和王老板商量,等过段时间再付。为了客户资源,王老板没多想便答应了,随后匆匆做了份提货清单让邓女士核对,核对完后邓女士在清单上签了字。王老板还细心地开了收款收据,告诉邓女士等她下次来付钱的时候直接把收款收据带走就行。

  有些“心大”的王老板隔天就把这件事给忘了个干干净净。2021年,王老板整理账目时,发现邓女士欠的货款至今未付。多年过去了,跟邓女士早没了联系,王老板想想两万多块钱,也不少,便通过朋友多方打听要到邓女士的微信,联系上了她。可事隔多年,邓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在王老板那买过东西。无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邓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开庭的时候,邓女士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此时,王老板却犯了难,因为生意往来较多,他有个习惯——经常清理聊天记录,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对此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好在王老板提交证据时,一同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邓女士欠付货款的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诉请。

  看了王老板的案例,你是不是心里会有疑惑:微信聊天记录要怎样才会被法院当证据采信呢?李老板的做法就值得大家学习。

  李老板是开针织厂的,与张老板素有业务往来,为了方便核对,双方每年均通过邮箱发送文件确认货款及收付情况。一直以来双方挺有默契,这边发货,那边付款,合作还算愉快。可不承想,合作多年,偏偏今年闹出了矛盾。2021年,李老板对账后发现张老板还有2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付清,便通过微信直接向张老板讨要。可张老板却说只欠李老板六七万元,李老板不乐意了,坚持说是20多万元。双方在微信里各执己见。由于账目出入太大,迟迟谈不拢,李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金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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