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陆璇解读“第三次分配”:钱只是最小的事
发布于 2021-09-13 09:51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由此,“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而企业界也迅速做出回应。
8月18日晚间,腾讯表示继投入500亿元启动“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战略后,再增加500亿元用于“共同富裕专项计划”,并深入结合自身的数字和科技能力,在诸如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提供持续助力。
“事实上,早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到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重视发展慈善事业。”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下称“复恩”)陆璇告诉福布斯中国。
复恩是中国慈善公益领域研究的社会智库,除国家层面的立法研究与参与之外,业务地域遍及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杭州、成都、西安、合肥等城市,也服务各界热议的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国内的慈善家、企业家,包括为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公司等企业提供慈善实务规划和相关法律服务。
在他看来,尽管第三次分配早在2019年就已经提出,但两年过去,与之相配套的新的政策性措施尚未出台,因此他认为第三次分配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还缺少一部可以实际落地的、可参考的“操作手册”。另一方面,作为实际参与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等一线工作的业内人士,他坦言,对第三次分配理论如何应用和落实,还在摸索阶段。“实现第三次分配,钱只是最小的事。” 以下是福布斯中国对话陆璇理事长的内容节选:
在陆璇看来,慈善、公益在国内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追根究底主要还是公益行业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给予行业的确定性有待增加。
比如,今天举办一个公益慈善组织,就会听到很多来自于举办者的抱怨,大部分抱怨都是与程序、政策规定繁琐相关。假设你要在某地设立一个公益慈善组织,可能涉及非常多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各种规定。这些规定的层级又较低,很多只是指引,变化非常频繁,无形中导致成立或运营一个公益慈善组织的成本和门槛过高。缺乏更高级别的法律,相关的可以参照执行文件又非常多、政策变动大,导致国内公益慈善领域的法治给予行业的确定性不足。
陆璇举例说明称,如果你要成立个环保类的公益基金会,就可能面临来自登记管理部门和环保领域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范围上,如果该基金会涉及到环保领域,可能面临这类基金会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给予同意批复、无法成立的情况;地域上,在某地成立的基金会,在进行跨地域运营和发展推进时也可能会得到当地主管部门否定性的指导意见。这些限制,包括业务活动、财税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有些是明确的有法律或文件依据的限制,有些是不成文的政策或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都让国内的公益慈善组织不胜其累。
各项法律所规定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在执行过程中,要完整享受也耗时费力。“即便如此,企业做慈善、公益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已经是次要因素。有无税收优惠、或优惠多少,都已经不是企业从事公益时优先考虑的问题。关键是国内企业从事慈善、公益的空间太过狭窄。”陆璇表示,“监管加强本身是好事,但目前的监管更偏行政干预性、地域差异大,行业自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法律制订的社会监督工具仍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作用”。
目前整个社会,包括普通老百姓对慈善、公益的认知还主要停留在扶贫济困等社会福利的层面,这与公益行业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从这一层面上说,促进第三次分配,增进公众对于公益慈善的理解至关重要。公益慈善可以涵盖更宽泛的领域,比如乡村振兴、支持就业等方面的社会创新、对前沿科技的探索和补充、艺术人文领域的扶持和投入等。但因上文提到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给予公益行业的确定性不强,使得企业投身或支持公益慈善行业的决策总是颇为犹豫。
想加大公益捐赠投入的企业或个人可能因各种限制性规定或不确定性而望而却步。这其中也包括公益慈善组织的员工薪酬限定。慈善公益组织的员工薪水支出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但实际执行中对于这一标准的解读又不够明确,也会限制企业在某些领域的投入。如某公益组织为资助科技领域的前沿性研究招募工程师,但因研究机构的主体属于公益性质,因此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薪酬被限制在相当低的水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投身基础性科研项目,也限制了公益项目本身的进一步推进。
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法一直强调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自愿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样才能体现捐赠人的主体性地位。基于此,就是要避免摊派和变相摊派。但尽管立法上一直在强调禁止摊派,有些地方仍然存在摊派捐赠任务的现象。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就有可能会出现被要求承担捐赠任务的情况,这会挫伤捐赠主体做慈善的意愿,也不利于公众真正理解个人/企业社会责任和公益慈善的本意。
第三次分配的实现,有赖于公众参与或支持公益慈善活动意愿的激发。这既包括了对于捐赠行为相关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也对我们公益慈善行业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完善公益慈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为公众(而非仅仅是公益慈善行业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引,将公众作为参与者(发起人、员工、志愿者等)、捐赠人、监督者的权利对公众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和法治科普,将公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鼓励和优惠政策切实落地,提供渠道帮助公众了解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创新的公益慈善活动(而非仅仅局限于传统慈善)等。
推荐阅读
END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