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么啦?新开的养老院竟被邻居诉至法院索赔1元,法院判了......

发布于 2021-09-13 16:42

现如今在居民楼开养老院也逐渐兴起,这种养老院被称作“嵌入式社区养老”,但它却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居民投诉、不愿接纳等。福安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关于养老院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刘某将6名老人非法迁入其购置具有产权的一房屋中,该房系民用商品房,由于刘某和其注册的公司没有取得民政部门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而且卫生防疫条件未达到要求,居住环境脏乱差,这些老人入住后得不到妥善照顾,半夜咳嗽、呻吟、求医呼救等各种声音严重干扰了周围邻居的生活,由此发生多起报警纠纷。

陈某等邻居遂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的房屋不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刘某注册成立的某公司也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未在民政部门备案,均属非法经营。要求刘某及该公司将老人依法迁出,恢复民用商品房用途,向陈某及其他57户邻居赔礼道歉,当庭忏悔,并赔偿每户精神抚慰金1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刘某在没有征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征得陈某等其他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给相邻业主的居住安全、生活环境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干扰,损害了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刘某和其注册的公司停止将该房屋用于经营养老院,并将入住的老人依法迁出妥善安置,恢复该房屋的住宅用途;另外,对于陈某等人提出赔礼道歉及赔偿每户精神抚慰金1元的问题,因其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了重大伤害,故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小区住宅房擅自改为养老院等经营性用房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住改商”及“相邻权”的相关规定,该擅自更改住房性质的行为干扰了小区其他业主,特别是本栋楼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且外来人员增多也使防火防盗等措施难以控制,安全隐患大大增加。此外,开办养老院要经过国家审批,取得合法经营权。养老院的选址在立项时要做好调查和沟通工作,应充分尊重和听取周边社区居民的意见,在为孤寡老人提供温暖、舒适、幸福养老环境的同时处理好相邻关系。


来源:福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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