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案件来源登记表》

发布于 2021-09-24 00:13

《案件来源登记表》制作指南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登记时间”栏应准确填到时分,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发现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日期与执法检查、接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等的日期应当保持一致。
(二)“来源分类”栏设定有“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其他”等项,登记人根据案件来源情况选择在相应名称前面的方框格内打“√”。
(三)“案源提供人”栏对于执法检查人、投诉举报人、移送交办单位三项内容,登记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填写。如果有投诉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案源登记内容”栏反映出来。
(四)“案源登记内容”栏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行为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人一般为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案源交办意见”栏是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案件来源登记后,经审核,作出具体处理意见。负责人根据案件的来源情况,可以就办理该案件的具体机构或者承办人作出明确的批示,也可以提出检查和调查工作的重点等,对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是投诉或举报来源的案件,内容比较确切,可批示“建议依法立案调查”;内容不够确切,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则可批示“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基层执法机构的负责人。
(六)“备注”栏,登记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填写。
二、注意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时,应指派专人处理并及时做好记录。尤其是投诉或举报来源的案件登记,应当对涉及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加以保密。
(二)来源分类与后面的案源提供人,要相互对应。
(三)在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时,应注意与《立案审批表》的区别,不可将本文书取代《立案审批表》使用。
(四)投诉举报信、来电或来人投诉举报记录、移送材料等案源材料,仍然要附后。若投诉举报书需要作证据使用,应另复印一份附在案源登记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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