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发布于 2021-09-24 00:20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指南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属证据类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也能清晰知道现场的原始状况。
一、填制规范
(一)“勘验(检查)时间”栏应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时间,起止时间一律使用24小时制。
(二)“勘验(检查)地点” 栏应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或具体位置,其中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
(三)“勘验(检查)人”栏应写明参加勘验(检查)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勘验(检查)人员必须是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两名以上执法队员。
(四)“记录人”栏原则上应是勘验(检查)人员中的一员。
(五)“被勘验(检查)人”相关栏目应根据要求写明被勘验(检查)人的有关情况。
(六)“在场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等,写明在场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并注明与被勘验(检查)人之间的关系。
(七)“见证人”栏应准确记载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联系电话等情况,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八)“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应写明案件来源情况,勘验(检查)的过程、内容、范围、方式,是否通知被勘验(检查)人到场、是否有证人见证勘验(检查)活动等。记录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记录内容要紧紧围绕客观事实,包括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形和程度等,同时要真实地记录勘验(检查)的全过程,包括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等相关情况,语言表述可适当简洁。
2.描述的语言应当繁简得当,不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如“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左右”等,关键数据应当准确,并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被勘验(检查)人名称、物品名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3.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检测等内容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笔录时,由于书写错误需要修改的,不允许使用橡皮、小刀、涂改液等涂改,应将需修改处划去,在旁边空隙处书写正确的文字,修改处应由被勘验(检查)人捺手印确认或签字确认,文书空白部分应当写明“以下空白”或填充空白符号。
(九)笔录应当交由被勘验(检查)人核实后逐页签名,在笔录尾页注明“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被勘验(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证人在场的,应邀请证人签名或盖章证明情况。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分别签名。
(十)“备注”中可填写补充内容,比如被勘验(检查)人拒不签名的原因或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同一时间同一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
(二)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或者绘图所示相吻合。
(三)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也不能写明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在场人是指勘验(检查)过程中,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被勘验(检查)人是公民的,在场人即为其本人,在场人处可不填写,划“\”反斜杠处理;被勘验(检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场人为该单位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如负责人、项目经理、员工等,填写时应当注明职务身份。
(五)现场勘验(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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