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调查(询问)通知书》

发布于 2021-09-24 00:15

《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指南

 

调查(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协助调查而使用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为了查清案情,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被调查(询问)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证件号码,并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事由,如被调查(询问)人是当事人,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名称以及其时间、地点等。行为时间难以确定的,可填写案发时间。
(三)写明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并详细填写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避免因通知不详而延误案件调查。接受调查(询问)的地点可以是案件承办机构办公所在地、被询问人办公所在地或者其他办公地点。
(四)列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应当携带的相关材料。
(五)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文书作出的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仅限于查办案件需要,除此之外,不应制发本文书。
(二)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仅仅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其本身不具备强制性。
(三)通知调查(询问)的事由表述要完整、准确,使调查(询问)对象有充分的准备接受调查(询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五条“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执法实践中,要注重对上述条文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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