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工程款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发布于 2021-09-24 15:52

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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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德居正财税咨询的第473篇原创,本文作者石波,笔名”三点水“,德居正财税咨询公司创始合伙人。





问题: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施工企业由于施工纠纷一直未办理工程决算,后经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需要支付给B施工企业200万元工程款,并需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8万元。B公司主张利息单独开具利息发票,适用6%增值税税率,不再与200万元工程款合并开具发票;A公司主张利息为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应当与工程款合并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两公司谁的意见是对的?取得延期付款利息的发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吗?

DJZ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不属于贷款服务,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应当并入工程款做为销售额。A公司主张利息为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将延期付款利息并入工程款确认销售额,一并按照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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