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解读(七)

发布于 2021-09-27 19:20







为深入开展“法规制度落实年”活动,结合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强化制度意识,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制度权威,提高制度执行力。市委编办推出《<条例>解读专栏》,定期推送《条例》原文及释义,通过此种形式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为《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天推送的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款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二是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三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上述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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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机构改革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总体改革和调整,通常在党委、政府换届时进行,大约每5年一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进行了4次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进行了7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顺应和体现了当时发展阶段的需求和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原则。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有所不同,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是范围和幅度扩大,这次是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类机关,跨军地、群团组织等各个领域。另一方面是主要目标任务有所不同,这次改革重点是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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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体制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划分和管理层级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机制主要是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协调、配合、约束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方式。这里所说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主要是指在集中进行的机构改革之外,对一些领域、行业、环节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进行的调整完善,例如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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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本条中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本条中的领导职数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机构改革时集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


《条例》的适用对象

第二款解释了第一款中“各类机关”的含义,即《条例》适用的对象。

党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工作机关;人大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群团机关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机关。


来源:安康机构编制

镇坪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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