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辱骂、威胁法官到底会什么后果?
发布于 2021-09-28 07:25
吴某震辱骂、恐吓威胁法官被治安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吴某震于2016年10月6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吴道沟村其家中,与被害人吴某峰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吴某震用啤酒瓶砸吴某峰头部,后又在吴某峰家中持刀将其砍伤,致吴某峰头部及颈部受伤,左侧第一肋骨和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峰的伤属轻伤二级。该案件起诉到牡丹区法院后,牡丹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702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震不服,以“被害人吴某峰左右肋骨骨折是陈旧伤,不是其造成的”为由提出上诉。菏泽中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经二审审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了(2017)鲁17刑终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年初,吴某震刑满释放后,在市看守所大门口拍摄视频,公开对承办案件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发表不实言论,进行诬告,该视频在“南平花园业主群”等8个微信群(共计3010人)中被散播,给公检法三部门办案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吴某震又在新浪微博注册名为“法官不是人”,多次在微博中辱骂承办法官“猪狗不如”“残害百姓”,匿名电话威胁恐吓法官“知道法官家庭住址,知道法官孩子在什么学校上学”。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将吴某震传唤至牡丹南派出所,吴某震对其所作所为承认,但态度依然恶劣,扬言报复。
处理结果
吴某震多次利用网络公开辱骂法官、威胁骚扰法官家庭,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牡丹区公安局依法以治安案件行政拘留吴某震15天。
典型意义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对吴某震进行依法判决,但吴某震罔顾法律,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吴某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震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保障法官权益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
刘某辱骂、殴打法官构成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3日,平阴法院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司法拘留。在采集信息期间,刘某甲突然晕倒,执行干警遂带其至医院救治。承办法官随后到达医院帮其办理了住院手续,带其作了一系列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并通知其妹妹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到达医院后,不了解事情缘由,在大庭广众之下即与其父母对法官大声呵斥,并多次谩骂、推搡、撕扯、殴打法官,并以事情没完相威胁,造成承办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引起多人围观。
处理结果
被告人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平阴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关,法官更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和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在公共场所且在他人阻拦的情况下多次对法官进行殴打、撕扯、辱骂、威胁,致使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乙判处刑罚,有力的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杨某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撕毁法律文书被罚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9日,乐陵法院枣城法庭承办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口出恶言并故意躲避,10月15日,法庭工作人员与杨某父母取得联系后得知其与杨某并无联系,便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处开具了证明。10月16日,杨某以法庭工作人员将其父母气病为借口,来到法庭办公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当场故意撕毁法律文书,影响恶劣。
处理结果
杨某公然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乐陵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悔过书并主动向工作人员道歉,法院做出决定将罚款减为10000元。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杨某因自身婚姻家庭问题心情不悦,便迁怒于依法办案的法庭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出言辱骂,甚至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杨某做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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