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政策再加码!山东省出台遏制“两高”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于 2021-10-08 05:11
该措施相比之前的政策要求更为严格,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再“一刀切”,而是区分“两高”与非“两高”、产业链上下游等进行分类施策。同时 ,该意见新增加了炼化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环节。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存量、在建、拟建三张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两高”项目,不得继续实施。 1.摸清底数。项目分类原则
2.分类处置。明确“合规项目类”、“完善手续类”、“改造提升类”、“关停退出类”四类处置方式。根据不同类项目实行差异化处理。
3.严控增量。开展新建“两高”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未通过窗口指导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不得列入省、市、县(市、区)有关产业规划。对新建的炼化等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对新建“两高”项目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五个减量替代”,相对于以往控制”两高“,范围进一步扩大。
4.腾出空间。实施“两高”项目企业末位淘汰,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和亩产效益评价,对行业排名后10%的企业列入特别公示企业名单,由各市责令限期整改,倒逼转型升级;对“僵尸企业”加快清理退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明确“两高”项目范围界限。统筹考虑能耗排放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将“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煤电、炼化、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甲醇、氯碱、电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沥青防水材料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作为“两高”项目。“两高”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6.组织“两高”项目联合审查。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两高”项目联审机制。县级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改处置方案,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审查,逐个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形成“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整改台账,逐级报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争取2021年10月底前形成联审结果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配合)
7.核查“两高”项目整改情况。依托“四进”攻坚工作机制,对全省“两高”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照整改台账,逐个项目核实合规性,以及手续办理、改造提升、关停退出等整改落实情况。对已经完成关停退出的,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现场验收。2021年年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配合)
深入论证,合理布局,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实施
8.严把新建“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实施“两高”项目产能监测预警,深入分析全省存量、在建项目产能及市场供需状况,对产能过剩或预期过剩的重点行业项目给予预警提示,并依法依规实行限批。开展新建“两高”项目省级窗口指导,评估项目实施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影响。经评估论证可以建设实施的,由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窗口指导意见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窗口指导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不得列入省、市、县(市、区)有关产业规划。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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