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承揽合同中,定做人需对工伤担责吗?职场普法 工伤通
发布于 2021-10-08 06:24
承揽人雇请的点工受伤
王某甲、王某乙兄弟二人将旧房翻建成相邻的两座房屋,并将其中的泥水作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周某某,将模板作业发包给周某,周某某和周某均无相应建筑业施工资质,钟某某以点工形式为周某某提供劳务。
1
右踝关节开放性粉碎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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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距骨开放性粉碎骨折;
3
内踝骨质缺如。
庭审中各方争执不下
王某乙辩称
钟某某是到王某甲家劳务,因两家房屋相连,钟某某未经其同意,图方便直接从楼梯模板上行走并因此受伤,其本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输12
王某甲辩称
泥水、木工分别委托给周某某、周某,兄弟俩是各自委托,并非共同委托;钟某某是周某某的雇员,且在王某乙的建筑现场受伤,其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钟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输12
周某某辩称
因共同委托较单独委托收取的费用更少,王某乙和王某甲共同委托其为旧房翻新提供泥水工程方面的服务。钟某某受伤系王某甲安排工作导致,故其须对钟某某受伤承担责任。同时,钟某某明知木模施工未完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听木工师傅警示,自行涉险,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输12
周某辩称
钟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周某某应承担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钟某某在无相应资质情况下,一个人做应由两个人完成的工作,最后失足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输12
福清法院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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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
2
周某某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
周某也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4
钟某某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失
所以……
该案系当事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且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周某某、王某乙与王某甲、周某对钟某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40%、20%、10%的赔偿责任,其中王某乙、王某甲共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福清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钟某某因劳务受伤,各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钟某某的物质性合理损失为124790.7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钟某某因劳务不慎掉下致十级伤残,必然给其带来精神损害,应给予必要的抚慰和补偿,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周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周某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元、1200元、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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