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贯彻落实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根据省情实际省民政厅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核心内容,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保障政策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No.1 政策变化一
Perseverance Prevails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认定有突破。民政部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考虑到我省五类(含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气候条件、海拔等因素对生命质量的影响,我省将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年龄限制按地区做了区分。“全省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不在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老年人仍以60周岁以上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全国高海拔地区我省率先做出了政策调整。政策调整后,海北州刚察县,海南州兴海县,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的唐古拉山镇,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果洛州、玉树州全境适用于本规定。
No.2 政策变化二
Perseverance Prevails
No.3 政策变化三
Perseverance Prevails
No.4 政策变化四
Perseverance Prevails
No.5 政策变化五
Perseverance Prevails
No.6 政策变化六
Perseverance Prevails
新修订《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从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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