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上班第一天,必须关注的财税新政策和申报!
发布于 2021-10-08 10:41
一、纳税申报——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工会经费代收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明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2.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契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9月1日起施行。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林风税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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