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签“无固定”吗?
发布于 2021-10-0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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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
就应签“无固定”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其中“应当订立”又可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在上海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三点。一是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二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不存在特殊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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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原则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文字:周斌
编辑: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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