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保险公司破产是否影响保单责任
发布于 2021-10-09 13:45
保险公司的破产相对少见的,但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不会破产。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会担心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话,保单所理赔的金额是不是会受到保险公司的倒闭的影响。在此篇中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国外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险公司破产,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有不同规定。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事先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然后法院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破产案件一般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的破产,首先需要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除货币外其他的财产。
保险公司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首先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针对保险公司破产问题,首先,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保险公司只能被收购或者重组,财产保险公司即便破产也会先对客户的权益进行转移或清偿,不必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其次,保险公司破产后保单照常理赔,会有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兼并、并购。如果没有人愿意主动兼并的话,保监会就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进行兼并。兼并后,原来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依然有效。
早在08年,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共同颁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其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同时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相关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如果出现保险公司倒闭后,清算资产不足以支付保单的情况,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