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关于消防员退休

发布于 2021-10-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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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部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休条件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副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年满60周岁的;

()总队级正、副职干部(一级、二级专员)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年满58周岁的;

()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及以下干部、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消防员,年满55周岁的。

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按所兼任的领导职务退休条件退休。

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可以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三、消防救援队伍伤病残人员的退休条件,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规定。

四、在西藏自治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涉藏工作重点省高海拔地区工作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休条件,可由所在省()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五、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休,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六、国家对退休年龄等作出新的规定,本通知规定的退休条件将作相应调整。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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