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城市建成区加油站难以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原因何在?
发布于 2021-10-12 07:01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应申领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部分加油站已运营多年,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申领不到排污许可证,原因何在?
对比分析
原因何在
如何处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建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加油站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进行立案调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因城市建成区加油站没有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没有进行环保验收投入运营,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无证排污”。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大多数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已建成运行多年,因此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依法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颁发排污许可证,并督促进行自主环保验收。
生态环境部门改革创新。“未验先投”和“无证排污”的行政处罚金额在45-220万元,逾期改正不了,还将被处罚100-200万元。如此重的处罚金额,一般加油站难以承受。如果对此类加油站实施停业、关闭,对社会民生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修改,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缩减纳入名录管理范围,可将已正常运营多年、且没有较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适应“放管服”要求。(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张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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