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沃解读】三亚发布普惠托育新规!涉及认定、补助、退出……

发布于 2021-10-1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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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试行)》,包含认定条件及程序、托育费收费、资补政策、退出机制、资金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

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幼托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发〔2020〕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各区可结合属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市三级托育机构以上办托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婴幼托育费的托育机构。

第四条 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三亚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市示范级、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

第五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监督各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托育机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办托行为,提升办托质量和办托水平。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区域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且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和复评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及认定程序。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

1.参加本市等级评定的托育机构,须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和量化等级评定自查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托育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提请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2.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提请报告,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等级评定专家组,依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估工作,评定结果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3.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市示范级、省一级和省示范级普惠性幼儿园的托班统一认定为市示范级普惠性托班。

4.本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视执行效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2)办托等级评估达到市三级托育机构及以上;

(3)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4)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5)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2.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3)三亚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4)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费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6)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3.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超过2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超过2600元、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市示范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每月每天1小时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参照《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

第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补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差别化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补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等级分类补助,鼓励普惠性托育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与事业发展目标和办园水平质量相适应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十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

(一)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并根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拨付的资金。建设补助资金为一次性发放。拨付标准为:建设补助资金=托育机构等级定额补助标准×总托位数。等级定额补助标准为:

1.一级(含市示范级)普惠性托育机构10000元;

2.二级普惠性托育机构8000元;

3.三级普惠性托育机构6000元。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并根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拨付的资金。运营补助资金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托育机构等级定额补助标准×实际在托数×在托月数。等级定额补助标准为:

1.全日托市示范级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1000元;

2.全日托一级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800元;

3.全日托二级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400元;

4.全日托三级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300元;

5.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6.普惠性托育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特殊照护的特殊婴幼儿定额补助按该机构等级标准上浮35%(特殊婴幼儿的认定由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

(三)为保证补助资金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其它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定额补助标准进行适当的上浮调整。

(四)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计算建设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顶算,加大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机构建设情况、等级评定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位。补助资金按《三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保障。

第十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师资培训纳入相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项目,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培训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含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各区指导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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