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个人信息还在“裸奔”吗?我国法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发布于 2021-10-12 20:01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字数2714/阅读需要约5分钟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利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显然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立法考虑,而实际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都对我国当下诸多现实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漏以及“大数据”杀熟情况作出了及时且有效的回应。
如何界定个人信息
《民法典》实际上已经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做了详细的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虽然表述不同,但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只要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不论是不是属于公民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为什么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这些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离不开对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与此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屡屡遭受威胁。数据的持有者将收集的信息打包卖出换取利润,或通过手机平台来盗取个人信息,将一些营销广告更精准地投放给受众群体,所以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匪夷所思的推送广告,比如刚买完房手机就出现房屋装修的广告,刚怀孕就被推荐母婴产品,甚至只是和朋友闲聊时说了自己的出行计划,就被推送旅游广告等,这些毫无节制的数据收集、挖掘及利用,不仅威胁到了公民的尊严、隐私、安全等,还可能导致一些恶性诈骗案件的发生,也在一定层面上严重阻碍了数字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既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合法利用的必然举措。
我国法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如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6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详细的规范。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界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收集着和控制者的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等。除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这不仅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还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避免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此外,《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了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当出现信息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若信息处理者违法掌握其信息,还可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并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除《民法典》外,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确立了更加全面的规则,也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直接作出了回应。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的处理原则,该处理原则既对信息处理者获取信息作出了约束,也赋予了公民对个人信息处理充分的知情权以及自主决定的权利。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大数据时代衍生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我们不难发现,很多购物平台如今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的做法,让一些打车平台、外卖平台的长期消费者被割了韭菜,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公平交易权,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也让老百姓寒了心。此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击,但实际上,此种违规行为在证据收集上还存在着不小的难度,也需要消费者不断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收集保存证据。
另外,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多个信息泄漏点,其中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个人信息引发了民众和学界的广泛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此明确进行了规范,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特别强调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而所谓敏感信息,就是指那些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这些个人信息的处理上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需要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某些信息还必须取得书面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中之重。这些信息不仅可能关系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还直接关系到个人财产的安全。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特殊保护也是极为必要的,未成年人往往认识能力不充分,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权益较成年人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应对其提供特殊保护。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还赋予其可诉性。个人发现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更正、补充,如果发现存在不当利用个人信息情况的,可以要求其及时进行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如今已经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要多方共同作出努力,不仅需要信息采集机构的行业自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有效监督,也需要公民提高权利意识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当信息安全受威胁时,能够及时收集证据,积极主动维权。
The End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是由李文谦、孟文静、孙守恒律师带领的一批由高端专业法律人才所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声明
本文章内容仅表明相关法律观点,不得视为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对案件作出的承诺。任何案件的办理要结合其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如需转载或使用本文章,请与我律师事务所联系获取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本文章中包含的所有内容。
咨询电话:010-57271438
免费咨询热线:010-57271438
官网:www.lanqinlawyer.cn
往期
阅读
强拆被判违法,拆迁部门拒绝履行怎么办?法律:罚款+公告!
征收时,住改商的房屋到底按照住宅补偿,还是按照商铺补偿?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