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进万家|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该赔吗?
发布于 2021-10-12 21:32
民法进万家
第 12 集
-SCENE TWELVE-
高空坠物、抛物
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
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
高空坠物、抛物砸伤砸死人、
造成财物损害的乱象屡见不鲜,
真是祸从天上来。
高空坠物、抛物
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
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甚至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进万家》第12集
聚焦“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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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办事将车停在某大厦楼下,不料楼上一窗户玻璃突然坠落,将小李汽车前挡风玻璃、车顶砸坏。事发后,小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来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系大厦八楼玻璃窗户老化、门框松动所致。小李的车经4S店维修,花费2万元。后小李将大厦八楼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维修费2万元。
同意赔偿车辆维修费,但应由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坠落的窗户玻璃是在室内,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那么,
该由哪方承担责任呢?
我们从民法典中找找答案吧!
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厦八楼业主作为
坠落窗户的所有人、管理人,
未尽管理义务,
在门框老化松动的情况下,
疏于维护、放任危险发生,
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坠落的窗户玻璃属于室内部分,
是八楼业主的专有部分,
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
故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李主张的
由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
因无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八楼业主
赔偿小李车辆维修损失2万元。
高空坠物、抛物时有发生,
若导致楼下的人员或财产损害,
个人又无法确定具体是谁
导致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况下,
该如何查找侵权人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
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
本案中,小李第一时间报警,
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查证系大厦八楼业主
阳台窗户坠落所致,
这是第一步,锁定侵权人,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指明方向。
同时《民法典》对于侵权,
使用的是“损失填补”原则,
即损失1元,赔偿1元,
损失100元,赔偿100元,
赔偿的金额应等同于损失金额,
这也是防止“碰瓷”道德风险。
为了共同维护大家头顶的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要约束自身行为,
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拒绝做高空坠物、抛物。
(来源:鄂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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