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1-09-07 18:16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



 1.在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2.在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大余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以下,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家庭中应至少有一人在城区连续稳定工作(未达到我县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哪些对象可优先受理?



 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优先保障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及重点发展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一)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政策的。

(二)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营业性非住宅或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四)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满的。

(五)申请家庭5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一档的对象及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

 1、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可提供由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交易房屋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四、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按如下条款办理。



(一)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含)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新车购置价为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为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三)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运营车辆或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以申请。

(四)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五、申请受理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申租家庭,工作日随时可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承诺(授权)书、工作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非城区户籍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对非申请人本人或共同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六、租赁补贴的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1、根据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大余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0〕8号文,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档,第一档为6元/平方米·月·人;第二档为3元/平方米·月·人。

  2、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具体为:1人户家庭保障面积15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确定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月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大余住保安置中心  |  2021 第 2 期
主编:大余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报道组
监制:刘友余
编审:曾令华  成金萍
编辑:陈华
图文:蔡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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