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案卷 | 到底是谁撞死人?

发布于 2021-09-13 16:56

2020年9月22日清晨六时许,澄海区登峰路发生了一宗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造成被害人雷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车辆逃逸后,先后有哥哥许某、弟弟许某超两兄弟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那么,究竟谁是真的肇事司机呢?

汕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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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2日6点45分,澄海区324国道会展中心附近路段的路面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小汽车以极快速度右拐,小汽车的右前轮似乎卡着什么。

随后,澄海区324国道烟草配送中心前路段的路面监控视频显示,白色小汽车停了下来,一名黑衣蓝裤的男青年下车查看。当他走到车辆的右前方时,把卡在右前轮里的一辆电动车拖出来丢在路边,又继续开车离开。

当天上午8时许,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的办案民警打电话通知该白色小汽车登记人许某,询问该车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许某在与办案民警通话时,承认肇事逃逸的小汽车是其本人驾驶,办案民警通知其立即带齐证件并驾驶肇事车辆到澄海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当天上午9时许,许某的父亲许某杰带着许某来到澄海交警大队,称肇事者是许某,同时,许某也承认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然而,经过侦查查明,该宗交通肇事逃逸者其实另有其人。真正肇事者是许某的弟弟许某超。警方查明,许某超途经澄海登峰路324国道路口路段时,与沿登峰路自东往西方向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逆行的雷某发生碰撞。

许某为何要顶替自己的弟弟承认交通肇事逃逸呢?许某说,事发当天上午7点左右,在睡梦中的他突然被母亲叫醒,告知其弟弟可能开车撞到人。

那么,这起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呢?

许某超说,自己当时意识到可能发生了大事,觉得害怕,但又心存侥幸,觉得可能只是拖到路边停着的电动自行车,于是,他选择继续开车回家,想找家人商量。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许某超的父亲许某杰想到的处理方法,却是让大儿子许某去顶替许某超,因为许某超不单肇事逃逸,还是无证驾驶。而对于父亲许某杰的安排,许某兄弟俩都没有表示反对。

事发当晚9点多,经公安机关通知,许某超在父亲许某杰的陪同下,主动投案,接受调查。澄海交警大队认定,在该宗交通事故中,许某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超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许某杰犯包庇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澄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其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对本案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澄海法院谢祎婕说:“‘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许某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

被告人许某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澄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那么,包庇罪指的又是什么呢?

澄海法院谢祎婕说:“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澄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许某杰,明知被告人许某超犯罪,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澄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许某杰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判决后,许某超表示不服,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某超提出二审对其再予轻判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这宗案件再次告诫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积极救助伤者,任何侥幸逃逸或找人“顶包”的做法,只会加重罪责,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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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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