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科目到底还用不用?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现金折扣.

发布于 2021-09-22 09:17

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几个问题
财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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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第42号》、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号—第42号、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13号
一、关于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销售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所以,公司应分析收取款项权利与转让商品义务的具体情况,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的款项,若收到款项时公司已承担未来需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将该款项计入合同负债

若收到款项时尚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常应先计入预收账款

对于适用其他准则而预先收到的款项,应当结合款项性质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作为预收账款列报。

二、关于销售商品的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已收或应收货款中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其不应包括已收或应收的对价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该部分增值税金额应作为待转销项税列报于“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三、关于现金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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