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八条

发布于 2021-10-08 05:25

以下法条解读内容归纳、整理、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若要查看完整内容,请自行购买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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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读】

1.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的规定。
2.承包人未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未能充分勘察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均可能导致无法开工。若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开工,应由承包人对相应后果负责。也就是开工时间仍然以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时间为准。
3.如果承包经过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此时应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时间。但应该注意审查承包进场是进行开工准备还是正式施工,如果承包人进场并未进行大规模施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时间,则不宜将承包人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4.开工报告是由承包人申请,并经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工程施工的报告。报告会记载开工时间并表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经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等内容,监理人经审核作出同意施工的意见,表明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于开工报告记载的日期进场施工,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最接近实际开工时间。
5.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与开工报告日期不一致,开工报告日期宜作为考虑因素。实践中,当事人可能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应注意参考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认定开工时间。
6.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是是否获得行政许可问题,实际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应以客观事实发生为准。实践中,实际开工时间晚于或早于施工许可证记载开工日期的情况均有。相对于开工报告,建筑工程许可证对认定承包人实际开工时间的影响更小。在缺乏其他材料时,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考虑因素。
【以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的案例】
(1)(2015)民一终字第9号
(2)(2015)民一终字第93号
7.竣工备案表、竣工报告出具时间与实际开工日期相距较远,且其重点在于确认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时间,其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并非关键时间节点,未必能够反映实际开工时间。当事人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记载的开工时间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存在出入,其证明力与工程其实出具的文件如开工报告相比较弱。

【延伸阅读】
  1.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一条

  2.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条

  3.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条

  4.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四条

  5.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五条

  6.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六条

  7.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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