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黑名单解读!
发布于 2021-10-11 06:22
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修改决定》明确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即:法院如果在网络上查询两次无法确认“被执行人”有财产,且债权人自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明的,那么法院应主动对“老赖”的失信记录进行撤销。
“被执行人以法院难以查询的方式转移的财产,
那即使登上了名单,
也可以在后续申请删除”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事实上关于“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删除的方式,只应有两种!
既然有了“失信名单”这一惩戒措施,那么就应该保障该名单的效力!“不随意删减名单”应该是不能触碰的底线。
目前“被执行人”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有钱故意不还。
另一种是确无财产没办法偿还。
但既然在登榜之前有严格的审核方式,那么在下榜的限制也应当足够。
第一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
登失信榜是因为拒不执行,完全履行之后当然也应该下榜,这个很符合常理。
第二种:法院决定作出错误,纠正
对于真正无财产可执行的“老赖”,我们既然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上诉、再审、重审制度,这个登榜的决定当然也可以去申诉,如果所谓查询到的“财产”信息是过期无效的,或者是查询期间出现了失误从而导致登榜,实际上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该给他们这个申诉的权利。
但也应该是债务人进行上诉申请,而不是法院两次查无信息就主动撤销其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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