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十月征期抄报税清卡反写!十月新政策

发布于 2021-10-11 06:34

10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以上的假期(国庆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7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0月26日。

本月征期顺延至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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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抄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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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流程

注:本月是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也需要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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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盘抄报税方法

【自动抄税】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截至日期会自动更新。

注意: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1年11月15日。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手工抄报】

① 上报汇总

② 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本月是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申报)

*注:若申报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申报客服

③ 反写监控

④ 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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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Ukey抄报税方法

【自动抄税】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截至日期会自动更新。

注意: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1年11月15日。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手工抄报】

① 上报汇总

② 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本月是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需要申报)

*注:若申报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申报客服

③ 反写监控

④ 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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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常见问题


1.季度申报也需要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要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发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是可以开票的,只要在开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抄税是不影响的。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4.月初打开软件还没有任何操作开票截止日期已经自动变更了是否还需要继续操作?

答:不需要。因为软件有自动抄税功能,如日期已经更新则不需要操作,申报没做去做申报即可。

5.多块税控盘可以在同一台电脑上抄税吗?

答:可以,更换税控盘登录软件正常操作。

十月新政策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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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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