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家坪村重要惠民政策来了,请知晓!

发布于 2021-10-18 12:51

一、城乡低保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竹政发[2013]19号)

(二)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竹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2016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40元/年。  

(三)申办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竹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授权声明;

3、户籍状况材料: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等)等各类收入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申报材料: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的申报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审批程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公开。要在对象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设立统一的公示栏,将低保政策及办理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已保障对象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人数、家庭住址、保障金额、批准时间等)、动态管理信息、县乡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五)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月将低保发放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发放银行,代发银行根据发放花名册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指定账户,低保对象凭一折通或一卡通到代发银行领取。

二、农村五保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56 号国务院令)、《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二)资格条件:持有竹山县农业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1、60岁以上无儿无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2、虽已成年,因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3、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失去父母双亲且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社区)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3、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对象需提供本人申请书、竹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授权声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资金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月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名册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供养资金核拨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资金发放到五保对象账户,五保对象或其监护人凭一卡通和相关证件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供养金。

(五)保障标准: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竹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2016年,集中供养五保对象9600元/年/人(8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6000元/年(500元/月)。     

三、城乡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通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92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竹政办发[2015]103号)。

(二)救助对象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市“三无”对象;

3)城乡孤儿对象;

4)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其他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对象(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2)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范围的医疗费用;

6)符合出院条件而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三)办理程序

1、医中救助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社会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患者本人身份证向定点医院“三办合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网上申报审批:民政局接到定点医院申报后,及时审核审批,随即将信息反馈到定点医院。

3)出院结算:救助对象治疗终结,定点医院在办理完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县民政局按比例救助,医院垫付救助资金给患者,县财政局按月将垫付救助金核拨到定点医院。

2、医后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对象住院治疗终结后,凭救助对象(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救助证、相关部门贫困认定意见、个人书面救助申请和治疗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出院记录、检查报告以及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费用核销凭证,到县民政局低保服务大厅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符合政策的可即时办理,不符合政策不予办理。

(四)发放方法:

医中救助患者只需支付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医疗费用;医后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委托代发银行直发到户。

四、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十政发[2015]2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竹政办发[2015]102号)。

(二)主要内容: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三)救助对象范围与标准: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500元以下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火灾、触电、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元以下救助。

3、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和个人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2000元以下救助。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给予3000元以下救助用于修建房屋补助。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范围和标准按县政府规定执行。

(四)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并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救助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家庭贫困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由乡镇民政办具体办理。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民政办直接受理;

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政府民政办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3、审核。乡镇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2名以上乡镇和村(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要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4、公示。乡镇政府民政办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调查结束后,提出不予救助或给予救助的具体意见,并将具体意见及救助标准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并发放救助资金;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审批。

5、审批。临时救助标准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由乡镇财政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标准在1001元以上的由乡镇政府初审,县民政局审批,由县财政社会化发放。

对于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6、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社会化发放,实行一月一审批,一月一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根据省、市、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均需填写《竹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授权书》,通过省、市、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请广大群众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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