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树原创 | 代书遗嘱“怎样”才合法有效?

发布于 2021-09-27 07:41

文 |宋婷婷|134 5180 8482
前言:代书遗嘱是指不是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代书遗嘱不是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案情介绍

 孙某(男)与朱某(女)婚后生育孙甲(男)和孙乙(女)。2008年11月6日,孙某与朱某订立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由孙甲一人继承。遗嘱上有孙某、朱某的签名和手印,A、B、C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该遗嘱由孙甲打印,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签名时间为11月8日。

2009年孙某去世,2018年孙甲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两处房屋。朱某、孙乙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孙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朱某拿出一份经两名律师见证,于2018年8月13日立下的个人遗嘱,载明自己的份额由孙乙单独继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且当时孙某神志清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朱某所享有的份额因其否认并立下新遗嘱,故不能按打印遗嘱处理。遂判决房产中孙某所享有份额按其遗嘱由孙甲一人继承。

【法院判决
朱某、孙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甲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且非孙某本人制作,应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孙甲制作完成。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甲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目前较为常见的遗嘱表现形态,若由遗嘱人自行制作遗嘱,归入自书遗嘱的范畴;由他人制作则为代书遗嘱,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则。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在时间上而言,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及见证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应当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在空间上而言,因为遗嘱时处分个人财产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同时,订立代书遗嘱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证代书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遗嘱人来说,其应将全部的需要订立遗嘱的内容清晰、准确的表述出来。就代书人来说,其应将所听到的内容如实记录下来,并在书写遗嘱完毕后,将代书的遗嘱内容向遗嘱人进行宣读,或将代书的遗嘱交由遗嘱人进行审核,以此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够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就其他见证人来说,其应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认真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代书职责,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与遗嘱人表达的意愿相一致。

 二是保证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第一,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应该总计是两个以上;第二,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在遗嘱最后注明年、月、日的时候,亦需注意:1.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该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2.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3.注明的年、月、日三个要素必须要齐全,三者缺一不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对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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