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于 2021-09-15 07:30
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成品油
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1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好《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年度工作计划》(黔安办〔2020〕19号)文件精神,落实贵州省成品油市场整治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消除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堵源头、斩链条、端窝点、正秩序”的基本思路,严格落实市(州)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成品油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源头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对成品油加油站和车用加气站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计质量管控、打击偷逃税款为重点的规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行为,坚决打击以“新能源”等名义违规销售车用燃油行为,扫除黑加油站(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营造我省成品油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成品油非法运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设立流动关卡,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走私成品油、不带票油品的拦截,重点检查车辆的运输油品、出库单、到货地点及发票单据等,对未能提供合规手续的油罐车,在省界高速、邻省国省道关卡实行劝返,在省内道路运输采取临时扣押,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油品可视为违法经营予以没收。加强对从事成品油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等违法行为,打击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的行为。
(二)开展非法制售油窝点整治专项行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私设储油罐、私设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等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对未获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擅自销售成品油的窝点一律予以查处。查处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供应市场,或与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加强对重点路段、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厂矿企业、仓储、批发单位等场所的排查,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油品违法对外销售等行为。
(三)开展对以“新能源”等名义违规经营的整治专项行动。对适用于点(压)燃式发动机用燃料,且适用对象为市场上普通汽(柴)油机车辆,与车用汽(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属于同一用途的产品,一律按照成品油管理。重点整治通过添加其他成分与车用燃油进行混兑,以新能源、清洁能源、环保能源、绿色能源、清洁燃料、调和燃料、轻质循环油等名义,进行违规经营、逃避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行为。对该类行为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无证照经营成品油两方面予以打击。
(四)开展成品油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以省道、城乡结合部及县、乡镇公路沿线和乡镇(街道)、停车场、码头、物流聚散地、建设工地的加油站(点)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全面排查成品油加油站(点)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检查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的行为,是否有偷换加油机计量控制主板和计量芯片等作弊行为等等。依法对成品油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消费者投诉多的加油站(点)为重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理;严厉打击在成品油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五)开展成品油信息化监管专项行动。继续做好散装燃油销售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使用。推广加油站税控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实现“以销控进”,将税控数据实时采集系统使用作为加油站信用管理指标,与加油站年度审查挂钩,强化信息监管,实现协同共治。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控,对加油站无票、变票、非成品油品名的采购价格监管,重点检查进货来源,对进销存在较大差异、进货来源不明的加油站及时查处。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内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成立本辖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宣传发动,对照省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辖区方案,加强成品油非法经营重点区域及周边线索排查,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会同商务、应急等部门对各加油站(点)购买散装汽油实名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查处各类涉成品油的犯罪行为,并配合查处非法存储、销售成品油黑窝点,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及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会同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规运输危化品类危险驾驶犯罪,加强对进入我省的运油车上路检查。
(三)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和成品油流通企业监督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流通;科学编制加油站布点规划,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的督促检查;核查成品油批发企业(油库)购销台账及油品去向,防止油品从正规成品油批发企业流出非法经营;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油品来源、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无相关材料的按要求责令整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查处油品的处置工作。
(四)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等违法行为,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的行为。加强对由国道、省道进入我省运油车检查。做好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监管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成品油存储、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依法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销售标号和标识不相符的成品油以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成品油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清除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成品油销售商标侵权和价格违法行为。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废弃油品处置环节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对涉及成品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查处储油(气)场所未依法安装或未能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八)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县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等内部加油站(点)的摸排,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经安评、环评和防雷设计等,违规设置的储油设施及非法储存、售油行为。督促相关场所、企业用油来源合法,不对外销售,协助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
(九)税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十)海关部门:负责依法对油料走私行为及走私油料相关设备进行查处。
(十二)司法部门:依法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其他单位:中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等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库(站)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信息、线索;配合处理收缴、罚没油料。省成品油流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成品油行业经营自律公约,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经营,配合相关部门对查缴的油品依法回收处置,配合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21年8月10日-2021年12月31日。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10日-8月20日期间,省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进行部署;各地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及时召开研讨会,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各地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的3日前报送截止上一月的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15日前,各地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省商务厅(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88592930,邮箱:597442045@qq.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部署,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专项行动落地落实见效。省级部门要加强对市(州)部门的指导,做好沟通联动与协调。(市〔州〕人民政府、省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强协同协作。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通报、联合整治、应急处理、案件会商、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联合执法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省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10、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服务热线的作用;利用好社会力量,拓展举报渠道,落实举报投诉线索奖励措施;建立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办、转办、信息反馈工作机制。(省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 | 2021年8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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