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超级实用)
发布于 2021-09-16 0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XX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对项目或政策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拟新增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或政策。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事前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市级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四)财政部及省、市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办法;
(二)指导、督促市级部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对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四)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市级财政项目库入库管理;
(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拟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
(六)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应用。
第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二)开展本部门(单位)的项目或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事前绩效评估信息,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四)根据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本部门项目库入库管理,结合入库项目编制、申请预算;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政事前绩效评估有关工作;
(六)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和内容【重点参考】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市级部门(单位)拟新增且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或政策。包括:新设立的项目或政策;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较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项目或政策(不包括中央、省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项目或政策等;连续安排财政资金达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项目或政策;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实施期长、资金量较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或政策。
第十条 拟通过市级预算安排的新增支出政策和项目,在计划实施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
(一)市级预算预计年度投入规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
(二)市级预算预计总投入规模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或新增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支出政策和项目,经认定的应急项目,国家及省明确要求我市配套或出台的支出政策和项目,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其他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等。
2.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3.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绩效目标与预定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和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科学、合理、可考核等。
4.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有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5.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6.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2.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3.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4.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5.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
6.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的政策和项目评估侧重点。
(一)民生保障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与我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存在设定过高民生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问题;有无基层动力、民意支持和有效机制来落实;能否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等。
(二)产业发展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开展了税收评估和税源筹划,对生产总值和地方税收等是否具有较大贡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行业和地方优先发展产业,是否有助于带动产业聚集和延补产业链;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相关政策协议约定是否明晰对等、能否有效落实,中止及退出处置机制是否合理完善等。
(三)城市运行维护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属于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支出方式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四)社会事业发展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是否存在随意扩大政策范围、过度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重点参考】
第十四条 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采取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部门(单位)先自评、市财政局再复评。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结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自评。
(一)事前评估准备。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确定人员明确分工。梳理政策和项目的核心目标与内容,对照事前绩效评估基本内容和分类评估侧重点,结合政策和项目实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二)事前评估实施。收集相关依据资料;制定完善绩效目标,填制《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必要的部门意见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取得各方面意见、结论、报告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判。
(三)事前评估总结。开展集体讨论研究,对照评估指标逐项评分,填制《事前绩效评估部门自评得分表》,形成部门自评结果,撰写《事前绩效评估部门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复评。
(一)一般性评估。核对市级部门(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遗漏重大程序;依据资料与自评结论是否存在逻辑问题。对资料、程序或逻辑方面存在的问题,通知市级部门(单位)5个工作日内调整完善,逾期未完善的,作为重大问题予以披露,并取消相应指标得分。
(二)重点性评估。市财政局对照部门自评报告,就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分类评估侧重点,逐项核实复评;统筹考虑新增政策和项目分年度资金需求、新增可用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空间及债务风险,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其中,对不属于公共财政保障和支持范围、与主管部门职能不相符、现实需求和服务对象不明确、与其他政策和项目交叉重复投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不合理、投入经济性不强、实施方案不可行、财政承受能力无法支撑的政策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自评完成,及时向市财政局送达《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复评结论》并反馈市级部门(单位)。
按照精简效率原则,经市级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共同认可后,本过程可以联合开展。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不断完善事前绩效评估的技术规范,及时更新发布评估指标评分表、绩效目标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
(一)专家咨询。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以及现场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即以成本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预期成本和预期效益,分析投入产出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
(二)比较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同类支出项目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依据绩效指标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分析各影响因素的未来变化,评估绩效指标预期值的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收集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六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三档:90(含)-100分为“建议予以支持”、70(含)-90分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 70分以下为“建议不予支持”。其中,“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调整完善的方向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财政复评结果除包括复评得分和等级外,还包括复评结论。审核结果采取百分制: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
(一)审核结果为“优”和“良”的,认定为“建议予以支持”,可进入预算安排下一环节。
(二)审核结果为“中”的,认定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退回部门(单位)重新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提交。
(三)审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不予支持”,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单位)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建议予以支持”的项目或政策随同项目申请一并报送市财政局,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市财政局按程序对市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项目库入库、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对拟新出台项目或政策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或政策,市财政局应当予以退回,审核认定同意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或政策,按照财政项目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或政策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项目或政策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七章 事前绩效评估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阻扰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的,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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