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负责人因人事管理不善而被公司开出
发布于 2021-10-13 08:15
北京高院裁判要点:因**负责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审计中存在工资计算错误、发放混乱、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缺失等问题,且姚**未按公司要求出席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召开的人事工作讨论会,合伙企业于2018年12月4日决定停止与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投融资的合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过节费预算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姚**存在未经汇报即私自截留员工过节费的行为,且因融资尽调中出现的人事管理问题而导致投资人撤资的后果,进而对姚**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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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姚**担任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人事行政总监兼总经理助理,负责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2018年8月,投资人厦门**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与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拟对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因姚**负责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审计中存在工资计算错误、发放混乱、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缺失等问题,且姚**未按公司要求出席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召开的人事工作讨论会,合伙企业于2018年12月4日决定停止与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投融资的合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过节费预算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姚**存在未经汇报即私自截留员工过节费的行为,且因融资尽调中出现的人事管理问题而导致投资人撤资的后果,进而对姚**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裁定: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7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姚**与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姚**担任人事行政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合同期内如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月3日,姚**与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岗位职责书,制定并完善薪酬绩效等相关人事制度是其岗位职责之一。2018年8月,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投资人厦门**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签订了增资协议,投资人拟对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投资人2018年10月对姚**负责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劳动审计,发现该部门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工资计算错误、发放混乱、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缺失等。2018年12月2日,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向姚**发出警告函。2018年12月3日,中弘公司与投资人召开人事工作讨论会,姚**未按公司要求出席会议。2018年12月4日,投资人合伙企业向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停止与贵司****项目投融资合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我司自2018年3月以来与贵司接洽商谈****项目投融资使用,并于2018年8月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在财务尽调阶段,得到贵司财务和管理团队的配合,进展顺利,财务数据清晰,管理得当。但遗憾的是,我们在进行人事板块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贵司在人事管理方面薄弱,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及纰漏,我们将审计报告提出的诸多问题,提交给贵司要求进行解答、整改等,然贵司人力资源部门并未作出点对点的有效解答及实质性整改。同时,在2018年12月3日上午的人事讨论会上,人力资源总监无故缺席,这种对人事管理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不能接受的。鉴于此,经过我司投资部门讨论认为,贵司目前劳资问题存在严重纰漏、人力管理无流程,且人力资源负责人无合作精神、严重藐视合作伙伴,无法进行准确的人力成本核算等,我司决定停止与贵司就SPIDER项目进行投融资的合作。”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姚**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弘公司据此与姚克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姚**要求确认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据查明,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姚**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上载明姚**存在截留过节费、工资表制作不规范且未按约定出席正式会议等行为并由此导致投资人撤资的后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的约定予以解除。因姚**强就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江南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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