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还能废标吗?
发布于 2021-10-12 08:40
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哪些情形可以废标?相信这是很多投标人想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吧,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介绍,一起来看看!
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后是可以废标的。
哪些情形可以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11种情形: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证书申报】
1、由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认证颁发的证书
全过程项目管理师、全过程咨询师、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
2、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认证颁发的证书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招标经理、采购经理、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全过程专业咨询工程师、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合同经理、装配式工程师、BIM应用工程师、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
3、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验基地证书申报
高级招标采购师
4、由中国企业联合会认证颁发的证书
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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