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电子化发展,规范保函管理服务

发布于 2021-10-13 07:48

公共资源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高效运行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一直是我国政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国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也在交易内容、管理规范、监管机制等方面有着长足发展,已逐步建成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显著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质量。

但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数字化转型等发展战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在职能定位、发展方向、服务行为等方面又面临新的发展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即是为适应新的市场发展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电子化发展方向与平台职能定位,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更好地保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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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定位

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责定位,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利边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发展方向。

明确职责定位

传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长期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等管理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职能和监督职能未能清晰分离,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高效发展。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定位,并提出“四不得”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利边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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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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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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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制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公证等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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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预交易活动政策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电子化发展方向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方向上,《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提出进一步扩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持续动态增补完善国家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另一方面则明确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加快实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是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主要发展方向,也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重要举措,具有多项重要意义。

降低交易成本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公共资源交易的物理空间壁垒,优化交易过程,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解决管理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为解决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提供了全新解决思路,如信息安全保密技术、数据留痕可追溯、实时动态监督、智能算法模型分析等,能够有效防范和监督各类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强化政府行政监督的时效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整体监管效果。

促进阳光操作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推动着政府职能的快速转变,以更加安全、透明、公开的信息流通共享,促进着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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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调平台权利边界

推进保函应用,规范保函服务

基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发展方向与进一步明确的职责定位,《征求意见稿》分别从“平台自身服务行为”与“第三方服务行为”维度,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服务行为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

平台自身服务行为

在平台自身服务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明确相关服务行为内容(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另一方面进一步强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权利边界,呼应“职责定位”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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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电子(CA)服务中规定“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平台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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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在第三方工具软件服务中规定“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不得捆绑第三方工具软件,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尤其值得注意,《征求意见稿》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服务要求都不同程度的体现着“电子化发展方向”这一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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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证服务”提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数据真实、公开透明……鼓励依法规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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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服务”提出“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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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服务”提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无偿公开各类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鼓励平台探索信息定制、加工、分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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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抽取服务”提出“专家库系统应支持多终端在线抽取、异地远程评标等功能”。

第三方服务行为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服务行为。

1.电子(CA)服务方面

一方面依旧强调平台职责权利边界,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服务机构进行唯一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利用电子认证服务对交易服务进行捆绑收费、搭车收费、重复收费;另一方面提出“数字证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应当实行跨平台、跨部门、跨市县互认”,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办理服务做出规范要求“实行异地办通,不得强制要求到制定地点现场办理”。

2.保函服务方面

除再次强调“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进一步推进电子保函应用,还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具体保函服务中,不得为交易主体指定金融机构。同时,文件要求保函服务系统应明确金融机构接入条件和数据标准,尤其强调“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开放无歧视对接服务”。

从2011年《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文件)提出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建设,到2015年《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建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体系,再到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规划到2020年建成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可以看到,不同发展时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

目前,国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正步入全新的电子化发展阶段,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即是国家为应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全新发展阶段作出的全新任务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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